名誉权保护的对象是名誉。
名誉是指对个人品德、能力、操守的客观社会评价。
那么对名誉权的侵害,需要符合四个条件:
(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或者诽谤的加害行为
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侮辱包括:暴力侮辱(当众打人耳光,扒光他人衣服,对其羞辱)、语言侮辱(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贬损他人)、行为侮辱(以平和的行为贬损、羞辱他人)
(2)侮辱、诽谤的行为需要指向特定的一个人或者数个人。若对象不特定,比如所有的人都是贼,对象不特定,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侮辱、诽谤的行为向第三人公开,为第三人所知。没有向第三人公开的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4)侮辱、诽谤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可以是能力、信用、操守、品德)。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问题1: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结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中的“严重”,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
实用案例:
小伟于2012年9月30日结婚,李凤、乔彩却于该日将小伟在2012年起诉李凤、李某柳、李某珍、李某霞等人合同无效的判决书放大复印后,贴在小伟家楼门口用于结婚布置的喜字上方,致周围邻居聚集在我家楼门口观看、议论。李凤、乔彩的这一行为使小伟的亲属和朋友误解小伟的人品存在问题,小伟妻子及家人对此表现极为不高兴。在这一特殊日子里,这一行为给小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我在所居住的小区内颜面扫地,无法面对自己亲属和邻居,致小伟与新婚妻子之间产生了极大的矛盾,给小伟造成巨大的压力,侵犯了小伟的名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李凤、乔彩停止侵权,清除粘贴在小伟住所一楼门口残留的判决书复印件;要求在本市内发行的报刊上以书面形式刊登道歉函,刊登时间为1日,以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乔彩、李凤辩称:小伟经常与邻居讲述其被我们欺负,乔彩粘贴判决书的行为是想让邻居知道实际是我们经常受到小伟的欺负。判决书的内容是对外公开的,粘贴判决书的行为没有不当,小伟未因此事受到任何损失,且在粘贴判决书当天不知道小伟结婚。李凤没有粘贴判决书。我们不同意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李凤、乔彩系夫妻关系,小伟与该二人系亲属关系,李凤、乔彩、小伟均居住同一小区内。
2012年9月30日,小伟与其妻李某举行结婚庆典。小伟于当日早晨在其所居住的××东里5楼1门单元门口张贴红纸喜字,为其结婚仪式增添喜庆气氛,后小伟从家中出发迎娶新娘。乔彩承认其随后将本院作出的合同无效的民事判决书放大的复印件擅自粘贴在上述红纸喜字上方,该行为招致周围邻居围观。小伟及新婚双方亲属迎娶新娘回到小伟住址后看到上述判决书复印件,新婚气氛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小伟与新婚妻子及新婚妻子的家人发生矛盾。现仍有部分判决书复印件残留在门口上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乔彩于小伟结婚当天,在小伟红纸喜字上方粘贴放大后的判决书复印件,招致周围邻居及小伟家属、小伟新婚妻子及其家属等围观。该行为给小伟造成了负面影响。结婚仪式并迎娶新娘当日,按照我国风俗习惯应制造喜庆气氛,为新婚夫妻祝福并祈愿新的家庭幸福美满。虽然涉案被粘贴的判决书内容属实,但乔彩的行为显然是欲通过该方式宣扬、贬损小伟的品德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故意影响小伟结婚的气氛,给李伟的家庭关系制造障碍。结婚是人生中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不可复制,无法弥补缺憾,乔彩的行为侵犯了小伟的名誉权,影响了小伟的家庭和睦。故小伟起诉要求乔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就上述案例,(1)被告在原告新婚当天粘贴判决书,属于行为侮辱,即使判决书内容真实。(2)行为侮辱指向特定的原告,侵害对象明确。(3)被告的行为公开,为第三人知悉。(4)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品德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
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被告与原告系亲属关系,且居住同一小区,推定被告知晓原告结婚事宜,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另外被告的行为难于让人接受及容忍,严重影响原告家庭和睦,给原告带来严重精神损害。
问题2:侵害名誉权由哪个法院管辖?
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侵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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