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加班费基数的规定(劳动仲裁加班费补偿明细)

加班费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是计算基数,目前来说,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争议较大,在国家层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地方性规范予以规定。

序号区域规定计算基数
1国家层级劳动法第44条工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件说明第44条月基本工资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1条月工资标准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劳动合同规定工资
补充规定第1、2条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
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第57条双方自主约定月工资/实际收入*70%
4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2条实际发放工资(工资、奖金、津贴等)
5上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岗位对应工资/正常出勤月工资*70%
6天津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第8条劳动者应得工资
7重庆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九龙坡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综述》(2014年7月30日)第12条自主约定+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河北省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实发工资
9辽宁省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本人工资/应得工资
10吉林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9条本人工资/实得工资(对应时间)
11江苏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4条自主约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
12浙江省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8条岗位相对应工资/实得工资*70%
13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
14福建省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本人工资
15江西省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3、18条工资(劳动报酬范围)
16山东省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5条上月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
17河南郑州市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32条双方约定标准/前12个月平均工资/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8湖北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5条自主约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
19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劳动合同规定本人工资
20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自主约定
21四川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5条自主约定
22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8条自主约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
23陕西省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本人工资
24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第15条本人工资
25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本人工资/上月应发工资
26新疆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自主约定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发现各地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也是不一致的,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 图 / Thought Catalog

1、双方自主约定,即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约定的基数可以不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发工资,以劳动者所得实发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应发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以劳动者所得应发工资,未扣除社会保险、个税等相关费用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同时,该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情形下的所得应发工资。

此种情形下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以劳动者应发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新劳动法对加班费基数的规定(劳动仲裁加班费补偿明细)

4、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以劳动者加班前12个月的提供正常劳动的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若工作未达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算。

此外,此种情况下还存在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以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目前来说,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主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总体来说,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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