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模板(最简单的公司章程范本)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名称:某某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住所: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花园999号门市

第4条 公司营业期限:**年

第5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6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7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8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运输服务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4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力: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询、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 足额缴纳出资;

(3) 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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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13)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5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聘王矗峰为公司执行

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为杨中将。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法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条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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