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案例:一天,赵某与钱某到一家店里购买饰品,售货员由于怀疑赵某有盗窃行为对其进行盘查,进而要求赵某打开随身背包接受检查,并出言侮辱赵某。当时店里的人很多,听到售货员与赵某的争执声便围观过来赵某与钱某两人觉得十分尴尬,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于是赵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店铺内设有监控设备,但是据赵某了解,该店铺内监控录像存于电子介质中,每7日就会自动覆盖,并且店家也拒不配合,不向赵某提供监控录像。此时,时间已经过去了5天,只剩2天了。此监控录像是本案的直接证据,关系到赵某能否捍卫自己的权利。时间不能等,证据不能等,赵某心急火燎地来到法院。承办法官对赵某提交的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决定启动保全程序。最终,赵某终于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权利。
法律解析: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根据证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形式,对于本案中的监控录像,因其存储介质为电子介质,应当适用电子数据保全的原则与规定,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如若该监控录像被覆盖,赵某的此项证据就会灭失,这是对赵某十分不利的。因此,为了保有这份证据,赵某及时地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十分关键和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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