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指引流程
01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02法院审查
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时不做实体审查,但法院立案庭会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则可以由律师起草起诉状,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与证据材料选择合理的诉讼方案,明确诉讼请求,选择恰当的法律关系,阐明事实与理由,以更好地获得法院的支持。
03 审理程序
一、督促程序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案件,可转入督促程序。
二、普通程序
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三、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04 被告提交答辩状及管辖权异议
一、提交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若当事人委托律师,则可以由律师起草答辩状,结合起诉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专业抗辩。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05 调解与开庭
一、选择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选择开庭
(一)排期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二)庭前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四)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五)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六)作出裁判
法庭辩论终结,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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