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红骑着她心爱的小电瓶车行驶在城区的路上,旁边是刘园经营的商店,门口有一只虎视眈眈的大黄狗。大黄狗忽然扑向王红,王红惊吓躲闪,摔倒在地。王红右肩关节脱位,右臂损伤,住院治疗共花费1573.82元。那么,刘园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吗?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刘园应当对王红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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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所涉即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管理职责,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动物造成人身损害侵权,如果是饲养动物的,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是遗弃动物的,由原饲养人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虽然刘园辩解自家狗是拴在园子里的,但在庭审中,其如果不能就受害人王红有故意或重大过错进行举证,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刘园应对王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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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法律让行为人承担责任,并非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是因为这些活动虽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但这些活动充满不同寻常的危险,且这些风险多数是不可控制的,即使采取预防意外的措施,也不可能绝对避免危险。在这些危险活动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知道意外可能发生而没有加以防范,而是因为其为了自己的利益,使别人面临这种特殊风险。法律允许其活动的条件是他必须对这种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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