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国庆期间,李某到东直门公交车站,准备乘坐公交车前往怀柔区。乘客在上车时比较拥挤,李某看见前面男子的钱包露在口袋的外面,便顺手将该男子的钱包窃走,转身离开时被当场发现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经审讯,李某承认其窃取的钱包内有现金800元,对窃取他人财物一事供认不讳。但李某表现出一副漫不经心的样子,以为自己只偷了800元,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最多被送到拘留所关几天就可以出来了。
【疑问】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法律解析】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于盗窃罪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000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6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扒窃”行为并没有区分数额大小,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是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最终,案件经过审理,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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