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是指在实施基本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故意或者过失使加重结果产生,但其基本犯罪目的并没有实现的特殊形态。
典型案例
王某欲强奸在路上独自行走的女子小张,随拦住其以暴力相威胁,但小张并没有屈服,大声呼救。王某遂考虑将小张击昏以便自己行为得逞,便拿起扁担猛击小张头部致其昏迷,但在王某正准备实施奸淫行为时,被随声赶来的村民抓获。经查,小张被王某猛击造成重伤。在该案例中,王某的奸淫行为并没有得逞,但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即为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是结果加重犯里的特殊形态。
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
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基础是一般结果加重犯,一般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其根本形式是:基本的犯罪构成+重结果+重于基本犯的加重法定刑。这种结构表明基本犯罪不仅不包括加重结果,二者还有明确的界限。而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在一般结果加重犯的基础上有自己特定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既有过失,也有故意。下面介绍一下我国刑法中几种罪过形式的结果加重犯:
1
只有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只有过失的罪过形式的结果加重犯有:
第234条第2款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第238条第2款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
第239条规定的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
第257条第2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第260条犯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31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犯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该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害或就诊人死亡的;
第436条规定的犯武器装备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443条规定的犯虐待部属罪致人死亡的;
第445条规定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的等。
以上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均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如果行为人以故意重伤或杀人的手段又犯上述罪名的,按想象竟合犯处理,即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理。
2
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加重结果,即兼含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143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144条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造成食物性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和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第236条规定的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263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358条规定的犯组织卖淫罪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的。
法律上怎样严***?
检察官告诉你
1.《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若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但积极追求的加重结果未出现,则结果加重犯的全部构成要件没有充足,则只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成立强奸罪未遂,造成受害人重伤应当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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