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集资***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
“使用***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认定***案件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求证明嫌疑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证明嫌疑人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即嫌疑人为被害人追回被骗财物设置障碍,使得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追回被骗的财物。
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履行合同义务),是认定***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客观上的构成要素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的方式、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进而使被害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合同***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者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者材料费;
2、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者预付款;
3、虚构建筑工程或者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
4、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者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
5、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即兴投资的心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控制进行的。例如:
有的谎称其集资得到了***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
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者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福利为诱饵;
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计划。
只要行为人采取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普通***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3000元,电信***只要达到1500元。
合同***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2万元。
集资***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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