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外籍重刑犯朱某利用收工时间,强行越狱脱逃一事持续引发关注,大家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曾减刑二次,刑期仅剩不到二年的他,为何要做出如此举动呢?在法律上从监狱逃跑无疑是犯罪行为,构成脱逃罪,那么脱逃罪将面临何种处罚?知情不报者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在此篇中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脱逃罪如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朱某脱逃,是由于监狱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是知情不报,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定义、量刑】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之情不报是否会被追求刑事责任,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如果与犯罪人、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关系的之情不报,也没有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脱逃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等。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4、犯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脱逃罪”相关方面的法律解读,在此篇中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强调表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任何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相信在公安干警的努力下,朱某也势必要落入法网。而等待他的也将会数罪并罚的加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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