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适用法律规定(关于排除妨碍的适用范围)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150号

原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68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2592R。

法定代表人:杨子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平,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大连鲸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0-8号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YMBJ92H。

法定代表人:李昊天,总经理。

排除妨害纠纷适用法律规定(关于排除妨碍的适用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晗,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鲸天下商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中山路608-8号-1层、1层1号、1层2号、2层1号、2层2号、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34109341XN。

法定代表人:王非,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滨,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飘,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鲸创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鲸天下商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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