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多久可以拘留(老赖不还钱最新法律)

虽然并不是所有欠钱不还的人都是在耍赖,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钱故意不还,对这类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当然是可以的,也是应当的,更是必须的。

当一案件已经获得胜诉,已经进行强制制造环节,对方还不愿意配合执行,拖延不还钱,是完全可以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的,包括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的人身自由措施已经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上千万的失信人员中被真正采取这些措施的也就几百上千人,说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来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并没有被广泛使用。

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公开的失信人员登记信息,其中有失信条数就有数千万,这其中存在一人涉及数条甚至数百条的的情况,平均下来失信登记系统登记的失信人员也在几百万左右。

但这几百万的失信登记人员,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创业精神很强,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因素、市场因素、突发因素等导致其经营出现了问题,因而偿还不了债务,而被登记在案的“老赖”,他们本身并不是有钱不还,而是无钱可还

而对这类人,从人情角度是可以理解的,其实本身并不想发生这样的局面,在他们没钱可还的时候,其行为并不符合法律上所说的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而是无力履行这些判决和裁定。

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去采取司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方式,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至少需要他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他没钱我们并不能说他是故意没钱,就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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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那些有钱故意不还的,是否应该加大抓人力度呢?

我们都知道,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范畴,很难将其与刑事犯罪或者触犯行政法相联系。但是,有些恶意拖欠债务,还故意转移、隐藏资产的人决不能有任何同情之心,对他们是否应该加大打击力度,想办法将其抓起来呢?

毕竟,当一个人失去人身自由后,他的亲属们都会着急,会更为重视他存在的问题,也愿意为了让他恢复自由而付出金钱,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还钱的节奏,让他们快速的履行。

这样看来,抓人对那些拒不履行生产的判决和裁定的人来说,是一个行之有效且立竿见影的***治方式,甚至可以说对老赖是最有力的打击手段,能在法律上形成较大的约束力。

但司法实践中却又面临着较多的难题!

现实是经济高度交融和交通高度发达,人员高度流动的信息时代,一个人的行踪在一天之内甚至可以跨越几个国家,如何找人是一个很令人头疼的事情。

即使是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虽然并不能坐飞机、坐高铁,但开个车跑上几天都很难查询到他的行踪,这是基于法院能使用的管控手段来说,与抓犯罪嫌疑人能动用的资源和手段是有差别的。

而要求申请对执行人拘留,往往需要申请人先找到被执行人,法院再出手去拘留,而对申请人来说,弱小又无助,想要找到一个人谈何容易。

即使找到了被执行人,假如他在千里之外,又怎么要求法官跨越千里前去抓人呢?而且抓回来可能就是拘留十多天,路上要耗费的资源和人力成本远超能获得的结果,更何况他们还有更多案件要处理,不可能把所有精力放在一个人的身上。

而且找到了被执行人,还要找他拒不履行的理由,就要找他转移和隐藏财产的线索和证据,不然真正拘留了还可能涉嫌过度使用***戒措施,反倒因此导致投诉和追究工作失职的责任,所以从实践来看,大多法官居应当是不太愿意拘留被执行人。

那么就真的拿这些老赖没有办法了吗?

既然法律有规定于此,那么对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法院自然有一套程序判断是否适用拘留。

比如他们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不去申报财产情况,同时不配合执行,还存在转移财产等情况,这些证据其实可以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履行,法院不仅可以直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完全有理由抓人拘留的。

对那些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对那些转移财产或者故意妨碍强制执行的人,在采取了一系列的***戒措施和动态管控后,仍然违法的,当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完全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结语

就目前的大环境来看,在强制执行阶段,许多债务面临着三角债,多角债务关系,确实很难获得有效地执行。

所以就需要申请人主动,积极地提供财产线索给执行法官,从而获得履行。申请人一定要积极认真对待,想尽一切办法去获得有用的信息,毕竟这是自己的事,大多数力量还是要自己出,最后的好处也是自己的,靠外人毕竟不可能做到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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