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星律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来自广州的A先生和其妻子于6年前从某偏远山区的B先生夫妇那里收养了一名刚出生的孩子。B先生在外地打工,家中共有三个孩子,由于妻子无工作,家中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情况非常差。为了给孩子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B先生夫妇将最小的孩子送养给了未生育的A先生一家。随后6年里,孩子健康成长,并与A先生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然而在孩子6岁前,A先生却一直没将办理收养登记这件事放在心上,直到孩子要读书时,A先生才前往B先生夫妇所在的偏远山区办理。
在办理手续过程中,A先生和B先生面临了多个“关卡”。张少星介绍:“虽然民法典实施后收养法废除,但在新旧交替过程中,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质审查时依然存在不少困惑,比如民法典中对于‘无力抚养’的定义是提供声明即可,但当地还是根据旧的规定要求提供乡镇***开的贫困证明、或要求生父母存在残疾或重大疾病;而这6年间,当地不仅已经脱贫,B先生也通过在工厂打工积蓄的工资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国产轿车,还出资修缮了其老母亲所居住的老平房。当地民政局便以此为由,认为B先生夫妇不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不符合送养条件,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在前后跟进多次后,当事人出于各方面考虑,只好再次搁置了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事宜。
对此,张少星认为,法律层面和案例实操属于两码事,“如今标准放宽了,但是如何更好地开展实操,一方面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让法律真正落地,让孩子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需要继续在两者间平衡和探索。”
案例3:
(外)祖父母拥有优先抚养权 抚养、帮扶不能对抗收养关系
刘某的长子一年前去世,其儿媳李某独自抚养孩子。两年后,李某因病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加上医药费负担重,她无法抚养孩子,遂把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刘某知道后,以老年丧子、孙子被他人收养、自己失去精神寄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孙子判归自己抚养。刘某能否获得孙子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与此同时,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从情理上说,死亡一方的父母出于对死者的怀念,而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十分爱怜,由他们来抚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但需要强调的是,这属于抚养,不是法律义务,也不属于收养关系,与此同时,抚养、帮扶无法对抗收养。举个例子,如果父母已经将孩子送养了,即使亲属愿意抚养,也无权抚养。这条规定的存在就是为了提醒大家‘不要什么情况下都将孩子送养’,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持孩子的生活成长环境。”张少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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