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与孙女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孙女。奶奶以不知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爷爷与孙女签署的《赠与协议》全部无效。
案情简介
王淑芳(化名)诉称,她与赵文(化名)系夫妻关系。赵夏丹(化名)为双方孙女。1995年,赵文取得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文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10月9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文与赵夏丹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全部赠与给孙女,并于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淑芳认为,赵文与赵夏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赠与人赵文称涉案房屋是他与王淑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他擅自将房屋赠与孙女赵夏丹。现在意识到侵犯了王淑芳的权益,同意确认合同无效。
受赠人赵夏丹称奶奶王淑芳所述不知道爷爷与她之间签订赠与协议一事不属实。王淑芳对赠与一事知晓且同意,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涉案房屋系赵文与王淑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文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以赠与的形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损及王淑芳对该财产享有的不分份额的权利。
赵文作为王淑芳的配偶,赵夏丹作为王淑芳的孙女,对此事均应知情。二人明知涉案房屋中有王淑芳的权利,仍在未经过王淑芳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赵夏丹,属恶意串通,侵害了王淑芳的利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赵文与王淑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在世,对涉案房屋系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赵文与赵夏丹在明知涉案房屋中有王淑芳权益的情况下,擅自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100%份额全部赠与赵夏丹个人所有,构成恶意串通,侵犯王淑芳对房屋不分份额的利益,故法院判决认定赵文与赵夏丹签署的《赠与协议》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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