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关于侵权的判定标准,除了要考量被控侵权人实施专利的目的之外,更重要的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限。

技术方案是由若干个技术特征组合而成,被控侵权产品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比对时,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如果包含了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如表格所示。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
A、B、CA、B、C侵权
A、B、CA、B、C、D侵权
A、B、CA、B不侵权
A、B、CA、B、D、E不侵权
A、B、CA、B、F(F与C等同)侵权

表格中的前四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但在第五种情况中,技术特征F与C并不相同,那为什么还构成侵权呢?原因在于,F与C是等同的技术特征,也属于侵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仅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还要兼顾等同原则。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40号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是名称为“一种高压水旋转喷头”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52077XXXX.4,原告主张被告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比,有一项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高压水旋转喷头,其特征在于:······旋转轴的一端安装有油封骨架和与之对应的油封,油封骨架及油封通过外壳压紧固定······。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将油封之间安装在阶梯孔内”。

涉案专利附图(10-油封骨架、15-油封)

对比可知,被诉侵权产品“将油封直接安装在阶梯孔内”与涉案专利的“油封及油封骨架相组合的方式”相比,缺少了“油封骨架”的技术特征。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油封骨架,使油封的安装和拆卸方式发生变化,阶梯孔的深孔加工和尺寸测量的方式也相应变化,与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并非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也无法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故不是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原审法院对于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一方面要考虑他人实施专利的目的是什么,另一方面就是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您想探讨有关问题,欢迎沟通、交流。

(本文作者: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 冯庆博实习律师撰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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