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实际上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这一点。
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我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中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因此,这次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拒做“***”将败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抚养费官司也多。一方若不配合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确立要冒很大风险。现在根据第二条,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例如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双方在哪个时间区间内同居或存在两性关系等,再结合小孩的出生日期等,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确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
以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个案进行批复,总指导方针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应该说,原来的规定与做法过去的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但随着时代变化,现实是如今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或者明明是自己的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新的条款更为科学,而且保障了子女利益,根据新条款的精神,子女仍然可选择是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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