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如果法院认定系夫妻一方债务,执行中只能对该夫妻一方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财产进行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希望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就需要债权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注意必要的细节,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留存相应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笔者梳理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在发生变化。在2018年以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24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解释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加重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争议债务系举债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明知夫妻之间系财产约定制。实践中,夫妻一方举证是比较困难的,这就造成了许多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改变了之前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从条文设计来看,该解释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概括该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属共同债务。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但有一个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完全继承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的内容,两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完全一致。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理解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和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这两种情形容易把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的“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裁判不一,存有争议。何为“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何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1.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裁判主旨: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分类,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案例检索:

王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1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举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区别夫妻另一方是否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其他特殊之需要,包括用于夫妻家庭购买大额物质资产、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或虽用于一方经营活动但经营收益归夫妻家庭共同所有的情形,是否给非举债夫妻一方增加其他利益等具体情况,并在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防范恶意逃避债务和虚假诉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分类,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典型案例2】

裁判主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

案例检索:

雷某某、刘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57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该规定可见,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均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典型案例3】

裁判主旨:

夫妻一方享受了借款利益,即便该借款系夫妻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借款实际用于两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检索:

马某端、吴某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51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某民向马某端借款,借款资金进入了吴某红的账户,吴某红将其中259万多元用于偿还吴某红与朱某民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贷款,吴某红享受了借款利益。因此,即便该借款系朱某民以个人名义向马某端所借,但该借款实际用于两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某红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典型案例4】

裁判主旨: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检索:

应某、骆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611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本案方某于2020年8月15日向应某、骆某出具欠条,王某未在该欠条上签字,故无法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次,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而本案债务系方某个人向应某、骆某借款用于工程项目,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再次,应某、骆某主张本案债务系方某、王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应某、骆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某、骆某未能举证证明方某、王某共同经营本案欠款涉及的工程,也未能证明该工程存在收益且王某有分享收益的情况,仅凭王某基于应某的催讨支付了5万元,无法认定系王某对本案债务的追认,故一审认定本案债务为方某的个人债务,并无不当。

四、实务提示

提示一:夫妻一方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或单独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此方式是认定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最为直接的证据,也是银行在放贷前易操作的步骤。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应查明借款人婚姻状况,准备好制式合同或声明,让夫妻一方签字,将此作为放贷的附加条件。

提示二:注意留存夫妻一方共同办理借款或知情借款的视频、录音材料。夫妻一方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事后追认,如果有视频、录音或照片证明夫妻一方共同到银行办理借款手续,说明其明知配偶借款未提出异议,能推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示三:关注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生活。银行通过关注资金流向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者所得收益归于夫妻共同管理或支配。由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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