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修改解读
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长审限是6个月,现新《民事诉讼法》缩短为4个月。此外此次修改后,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延长审限的前提条件。
修改要点6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01 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修改解读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新《民事诉讼法》提高这一标准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标的额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也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新《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金钱给付的案件,而原《民事诉讼法》则没有此限制。
02 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
为小额诉讼程序设置“负面清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
03 规定小额诉讼审限及延长期限
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修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的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区分,将小额诉讼的审限规定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
04 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诉讼程序的转换
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解读
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修改要点7
扩大了司法确认的范围
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ー)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修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妇联等)参与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司法确认管辖方面,区分了受法院邀请调解和自行开展调解的管辖,将自行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受理法院范围扩大至三地,同时考虑了级别管辖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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