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该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就是说,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若要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答辩状,就应在十五日内提交。
当然,如果被告未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不会影响法院审理案件。但是如果被告超过期限才提交证据的,法院依法应当不予采纳这部分证据。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发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及答辩状的,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当然,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征地拆迁维权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如果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一般难以较好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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