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好多网友都喜欢问的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多少天?如果严谨地回答这个问题,可能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因为刑事诉讼法给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诉讼时期都有期限的规定,但是因为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流程不可能完全一样。我们这里只是对普遍的规定做一个梳理,任何案件都要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内进行。每个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流程也可参照计算。
刑事案件首先要有立案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立案后可能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因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和逮捕的时间,是应该计算的。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第一个最长流程批准逮捕37天就可以计算了。如果不逮捕的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再有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流程和审判流程。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法院审理公诉一审案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重大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刑事案件每个案件适用程序不尽相同,所以,以上只是个基本参照,具体案件请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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