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管辖权异议未被法庭采纳的话,则由法庭以裁定方式驳回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服的,有权针对该裁定上诉。
三、当事人同时提起主管权异议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针对该问题,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结合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及主管权和管辖权的设置目的,笔者倾向于先行审查主管异议。
正如前文所述,主管是解决“外部矛盾”,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只有先解决主管问题,确定案件主管权属于法院,再进一步探讨其管辖权才有意义。借此,能够有效推进纠纷的化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均属于当事人核心民事诉讼权利,由于主管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小,导致可能混淆二者概念、统统归于“管辖权异议”问题来处理。通过本文讲解,希望能为大家厘清二者的区分及应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