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拆迁的行政诉讼时效)

今天翻了一个行政案件的卷宗,该案一审、二审都被驳回了,理由是: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

以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的行政案件,真的不在少数。表明原因是:当事人不懂或者律师说不清楚。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当事人对提起行政诉讼的天然恐惧。

厌讼,本就是我们的深层意识,更何况“民不与官斗”早已成了我们的生存智慧。不到万不得已,其实,当事人是不会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

所以,很多当事人犹犹豫豫、稀里糊涂的错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法律在普及,诉讼时效的概念似乎已经深入人心。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有本质区别的。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抗辩是由当事人主动援引的,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即便不援引起诉期限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这一问题,进而以超过起诉期限来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进行过修改,从两年变更为一年。由于该调整发生于2018年2月,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而且行政行为发生于2018年2月之前,应该如何适用起诉期限,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裁判尺度不一致 所以极为混乱、争议较大。

甚至不排除,个别裁判者恶意适用起诉期限来达到驳回行政相对人起诉的目的。

而且,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理解也有差异。最高院就曾于2016年做出过一个判例,该判决裁判主旨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起算。

对于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问题,我的整体感觉是:法院掌握的过于严苛。客观上提高了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的门槛。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拆迁的行政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不对行政争议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显然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

这也提醒当事人:如果决定了要采用行政诉讼保障自身权益,赶早不赶晚。不要因为自己的犹豫,而让案件进入不到实体审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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