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民事纠纷如果靠私力救济解决不了,老百姓会选择打官司。但是到法院打官司跟私力救济有啥区别,到法院打官司有啥需要注意事项,很多老百姓都不是很清楚。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所谓的公权性就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其中。这个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根本特点。现在的市民生活都讲究意思自治,只要你不违法犯罪,公权力机关基本不会主动干预。可是民事诉讼却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法院参与其中,来解决双方之间通过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无法解决的纠纷,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强制性能够体现在民事诉讼各个环节。比方说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我们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那法院他就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这些个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的人给他采取强制措施。再比如说在诉讼过程之中被告开始转移财产,如果被告一旦转移财产之后,那么就可能会涉及到原告胜诉以后的判决无法实现,但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法院就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公权力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再比如说,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私下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反悔了,那么一方就没门了,只能再到法院打官司了。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既然是国家公权力在参与,具有强制性,那么它也就必须有一套规范的制度设计,即具有程序性。比如说咱们俩发生纠纷,我买你的房子,因为现在房子涨价了,你不想卖给我了,这样的情况下,咱们俩产生了纠纷。如果我的权利受到损害,我想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来维护我的权利的话。我首先得打个一审官司,如果被告对一审不服的话,还得上诉到上级法院打二审官司。二审官司结束后,我只是拿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出现了法定再审事由,还可以申请再审。这就体现了其程序性。必须先有一审程序,才可能有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可能逾越一审程序直接进入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再比如说一审开庭程序,先是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宣布开庭,再接着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最后宣布休庭。这些程序必须依次进行,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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