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他人名誉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诽谤罪最低立案标准)

“小心我告你诽谤!”这句话因为一部电影的爆红迅速走红,成为了不少人与朋友玩闹之时脱口而出的话,但是“诽谤”其实是一种刑事罪名,如果真的对他人造成的诽谤,行为人需要面对的是刑事处罚,所以看似玩笑,实则不可玩闹。

究竟什么是诽谤罪?构成诽谤需要受到什么***罚?相关案例可以给出准确的答案。

案例:

黄强是太仓市一家私营公司的总经理,年轻有为,每天需要处理的文件有很多。2002年8月份,一个素未谋面的男子突然走进了他的办公室,一开口便是:“黄总,你家大业大,我吃口饭都困难,你能不能借50万给我?等我做生意发了财一定双倍归还!”

诽谤他人名誉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诽谤罪最低立案标准)

黄强对于这位不速之客十分惊诧,他们俩根本就没有见过面,突然提出这种要求实在无理,于是黄强当时便表示了拒绝,随后让下属将他赶了出去,甚至直接报警,警方对这名男子进行了教育批评。

这名借钱的男子名为杨宇,是黄强一位女员工的男友,他被轰出去之后感觉颜面扫地,十分愤怒,一直都在找机会报复黄强,而他的女友也觉得他做事情太没脑子和过于疯狂,人品也有问题,直接与他分手,这更加刺激了杨宇。

2002年11月18号凌晨,杨宇鬼鬼祟祟地走到了黄强公司的大门外,随后又辗转走到了员工宿舍大门外,后半夜他还去了一趟镇***和镇菜市场,回家的时候十分得意,没想到九点不到就被警方带回了警察局。

他在上述四个地点的门口都张贴了好几张大字报,大字报上的内容大致为黄强与自己3名女员工都有不正当关系,并且与其中一名女员工还已经有了私生子,给另外两名女员工的家属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杨宇扮演的角色就是其中一名女员工的男友。

他利用大字报来对黄强进行“声讨”,希望他能与杨宇的“女友”分手,还他一个平静的生活。这些大字报对于黄强来说造成的影响较大,因为这种纸张出现在人员聚集的地方势必会造成一定范围的传播,当人们看到这些大字报时,不会追究真假,这必然使得黄强的声誉受到影响。

正因如此,黄强即刻安排人员将这些大字报全部取下,第一时间报警请求对杨宇进行处理,并以诽谤罪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对其进行刑事处决。

杨宇写在大字报上的内容全部是自己道听途说而来,他认为黄强在公司与女员工关系暧昧已经是公司上上下下都知道的事情,黄强与女员工有私生子也不是空穴来风,所以他只是在陈述事实,并不是在凭空捏造,不愿意认罪。

《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的定义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构成此罪的首先要件就是有“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并且故意散布的事实,而这一行为必须要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两者缺少其一便不构成诽谤。

从杨宇的行为来看,他只是道听途说了一些八卦信息,接受审讯时他自己也称并不清楚消息是否属实,在此基础上对不实信息进行加工并传播,已经有极大的主观恶意。

黄强身为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名誉非常重要,杨宇虚构信息传播,已经对他的名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所以他已经构成诽谤罪。法院在审理之后,按照《刑法》规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黄强确实与几名女员工有染,并且与其中一人有私生子,对杨宇与女友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他就不是在散布虚假信息,不构成诽谤罪。不过在公共场合张贴大字报闹事也有寻衅滋事之嫌,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并不会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杨宇真的认为黄强做了这样的事情,只不过将这件事情当作聊天的谈资和朋友说起,也不会对黄强造成诽谤,因为首先他没有主观恶意,其次他也不是在捏造和虚构事实故意传播,没有对黄强造成大范围内名誉上的损害,所以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通常有张贴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除此之外也还包括在公共场合用言语进行虚假信息的传播,在互联网时代,在网络上编造假话对他人进行不实信息的传播也是诽谤。

需要注意的是,诽谤罪是需要当事人向法庭告发才会受理的一种罪,如果受害人自身没有提出上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种案件。也就是说黄强如果没有主动报警并上诉至法院,相关部门并不会主动追究杨宇的责任,除非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行为人的做法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民愤等等。

在个人案件中,“情节严重”就是指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很严重,比如名誉受损,心理受到创伤最后自杀、精神失常等等,达到这种地步时,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语:

“诽谤”二字都是言字旁,本质上就是利用各种各样的语言使他人名誉和人格受损,所谓祸从口出,所有人都一定要谨言慎行,否则就要为自己的不谨慎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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