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最终检察院认为,浙江A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工程造价审计文件,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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