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广大司机朋友的共识,但仍有少数驾驶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酒后冒险上路,结果悔之已晚。南充市嘉陵区一名19岁的男子,醉酒开车造成一位路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被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生于2001年的卢某,是嘉陵区人。2021年3月1日中午,他和朋友在顺庆城区一家餐馆饮酒后,准备开车返回嘉陵区。他认为中午没有交警查酒驾,不会出事,便开着自己的一辆小车,冒险上路了。
当卢某沿顺庆区凤天路由北向南行驶了一段路程后,因为醉后神智不清,中途与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顺庆区丰登路与玉带中路交汇处被民警查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卢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血液检出卢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98.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曾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2年初,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6年。
死者曾某是顺庆区人,案发后,他30多岁的遗孀和一对年幼的女儿及年迈的父母又把曾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就本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向五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被告卢某赔偿1007426.67元(卢某已支付4万元丧葬费,还应支付967426.67元)。
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如何量刑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醉驾致人死亡后逃逸的情形,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需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属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故法院依法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则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民事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因为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商业险则无需赔偿,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自己赔偿,故法院判决其赔偿百万元之巨。这也给广大司机朋友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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