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主体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2)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客观要件
(1)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2)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3)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共谋行为。
①实行行为: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②教唆行为: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③帮助行为: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的方式分为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物理帮助如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工具、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心理帮助如为实行犯出主意、改进犯罪方案、撑腰打气、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共犯人等。)
④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⑤共谋行为: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策划。
(三)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②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四、“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当共同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每个人都要对结果负责,而不是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五、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共同”到何种程度决定了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围大小,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的争论。
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后,仍然分别
定罪,罪名可以不同)。即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行为、故意部分相同。
完全犯罪共同说: 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每个人的客观的行为完全相同,主观的故意完全相同,共犯人成立的罪名也相同。即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故意完全相同。
六、共同犯罪的认定
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没有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一)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在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形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分两种情况:(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罪。
(三)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过,如果是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注意:事前帮助、事中帮助都可以成立共犯,仅事后帮助不是共犯。)
(四)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例外:如果过限行为与原来共同的犯罪行为有重合性质,各个行为人可以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进而在重合范围承担责任。)
(五)“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六)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如果起到了帮助作用,可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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