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住所地:XX市X路3号XX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XX,主任。
被答辩人:王XX,男,57岁,X省XX市人,住XX市X区XX西区5号楼4单元1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办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关于“XX公馆”业主投诉回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行为作出的处理,该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反映XX公馆1#和2#楼项目存在“未达到交房标准,违法交房”问题,并要求答辩人作出处理。《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故被答辩人的投诉属于信访行为,答辩人作出的回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范围,答辩人将其投诉事项依据规定转由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并予以告知,符合现行规定。
根据《XX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由所在区棚改办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故被答辩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范围。答辩人接到投诉后,按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将投诉事项转交给项目所在区XX市X区城改办办理,并将转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被答辩人,符合现行规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铁路运输法院
答辩人:XX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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