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是我做刑事案件早期的案件,当事人突然在我会见时问我律师费是多少。我当时就懵了,不想回答,但是对方又说你不回答我就不委托了。被迫告诉他律师费,接着他又说,我只能接受##的律师费,你把多的退给我妻子。你不退我就不让你辩护了。我这事关不了几天,等我出去就去你们事务所找你要钱。
这一看,就是常走江湖的老司机。放现在,我就不办理了。但那时还是经验欠缺,还是给他办了。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律师担任本案被告张北陆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2010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在第(六)条中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8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3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罪盗窃数额的起点(数额较大)定为1000—3000元。随后,山西省高院等将我省的数额较大标准定为2000元,之后每增加1600元,再增加一个月刑期。
2014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1)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三次盗窃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这样就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的行为实施和审判时分别存在不同的生效的法律。我国刑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刑法第十二条关于【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可见,刑法对这种情况下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按照这个刑法原则,张北陆应当以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之后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这样张北陆就应当在不到7个月的刑期内量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张北陆基本属于这种情况。张北陆本人是从事焊接工作的,其妻子宋丽在山西省##医院从事护士工作,他们并且有一个五岁的孩子。今天来法庭的还有他两个在北京工作的妹妹。所以被告张北陆是相对来说有非常正常的家庭生活,他与那些背弃家庭、流窜社会,滋扰社会、以盗窃为生,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些不务正业的人在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上是有明确区别的。所以,张北陆的行为应该属于较为典型的偶犯。
此外张北陆还有特殊情况,就是此前他在工作中发生过工伤事故,导致其眼睛受伤后做了7次手术,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但是现在也影响到了另一个眼睛,另一个眼睛视力也明显下降。并且看守所内生活条件恶劣、生活受限,他得不到有效治疗。而且看守所内要从事安装串串灯这种用眼量大的工作,这对他的眼睛来说也是一种损害。
综上,望审判长能够对张北陆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张北陆辩护人: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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