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延伸检察职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多措并举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一是做好陈某的思想工作,既使其充分认识到错误,又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重塑办好企业的信心。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抖音等APP为企业员工送去法制宣讲课,向企业提出合法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见,并帮助企业稳定人心。三是联合当地工商联、***中心等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培训,并为企业送去口罩、消毒液等***物质,全力支持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5.李某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李某军系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18日,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李某军在未结清工人工资且未告知工人的情况下,清空公司设备,逃离上海,拖欠1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李某军配合调查处理欠薪事宜未果,于6月11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李某军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同年6月24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两法衔接”机制收到松江区劳动保障局案件信息通报后,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研判,针对犯罪金额认定存在的证据问题提出取证意见。6月26日,松江区劳动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会商抓捕和追回欠薪的方案。12月25日,案件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军释法说理,李某军将拖欠的工人工资结清,取得工人们的谅解。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军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军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两法衔接”及时有效,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及时介入欠薪案件,将检察监督工作前移,加大治理恶意欠薪力度。在结算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争议,是否构罪存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及时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犯罪数额认定准确。
2.追讨薪酬与解决就业兼顾,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被害人均系农村务工人员,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正值春节前夕,农民工的血汗钱没有着落,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会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支付欠薪。李某军到案后,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敦促其筹措资金,最终李某军全部结清所欠工资,得到员工谅解,及时防范化解了一起重要节点的群体访风险。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联合劳动监察、公安机关耐心接待农民工代表,安抚被害人情绪,同时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招聘信息,帮助农民工解决再就业难题,用检察服务传递司法温度。
3.***治犯罪与护航企业并重,宽严相济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本案审查起诉前期,李某军对犯罪数额有异议,检察机关耐心说明认定的依据,加强法律政策宣讲,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结清了工人工资。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李某军犯罪情节轻微,提起公诉前付清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件办理过程中正值******期间,民营经济面临重大压力,涉案公司经营困难,检察机关经逐一联系被害人听取意见后,依法对李某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其尽快带领企业复工复产。
6.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黄某承包了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某房地产项目。当年8月底项目完工,在转包人向黄某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黄某仅支付了农民工每月生活费,拖欠杨某等18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将手机关机后逃跑、藏匿。2019年1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后,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7月黄某到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由转包人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2020年7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黄某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并与农民工达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鉴于大部分欠薪系转包人垫付,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21日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11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发现案件线索监督立案。检察机关依托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查询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平台录入的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回复处理情况后,检察机关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多渠道追讨欠薪,帮助农民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检察机关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后,多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公司、转包人及农民工代表,共同商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案。因黄某一直未到案,最终确定由转包人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以维系农民工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充分听取农民工意见,积极对黄某释法说理,督促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支付了部分拖欠的工资,并促进黄某与农民工达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
3.坚持依法***治犯罪,促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审查逮捕阶段,鉴于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筹措资金赔付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因黄某仅支付了工人小部分工资,仍然拖欠部分工资未支付,且该案被追回的欠薪大部分系转包人垫付,检察机关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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