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商事案件诉讼请求(民商事诉讼都包括的内容)

1.什么是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是指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权利不当或不能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以及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与争议事实无关的,但可能影响案件审理,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

2. 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有哪些?

(1)超出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然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以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形,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的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需自行负担不适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没有胜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4)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则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举证期限及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什么是民商事案件诉讼请求(民商事诉讼都包括的内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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