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有用吗(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文)

曲阳法律网(陈少勇)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在代理女方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庭上男方起初坚决不同意离婚,在代理人发表完代理词后,被告男方最后态度改变,同意调解离婚。

离婚案代理词有用吗(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文)

庭后,被告男方的父亲同代理人还互相握手,因为代理人并没有按学堂上学的,先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进行程序式辩论,而是从男方双方的角度进行引导化解矛盾,对代理人所论述的“做不成夫妻,情谊还在,孩子还在,仍需要关爱”的观点,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同时也受到法官的好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辛苦的书记员!我受当事人的委托和曙光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出席今天的法庭,下面我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我对此案的一些看法,敬请合议时参考。

“离念非前期,秋风忽已至”。首先,我希望原被告双方都能理性对待这段婚姻。离婚是两个人不再适合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但并不意味两人将从夫妻变成仇人;做不成夫妻,情谊还在,孩子还在,仍需要关爱。

其次,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基于男女双方之间的两情相悦,故是不能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和担保的,但法律可以终结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原告一再表明坚决要求离婚,且2年前原告还起诉过离婚,今又起诉,中间原被告两方并没有正常一起生活。可见原被告间的这段婚姻已没有存在的必要,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

由此,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请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及第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建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谢 谢!

代理人:

2017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12)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