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四、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罗开诚律师答:先履行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举证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二)通知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中止义务履行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四)解除合同 应当发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所以形式不安抗辩权之前证据充分,且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罗开诚律师答: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包括:
(一)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三)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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