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于乙方对其自身产业有扩大经营的意向,现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意向,并签订本《意向性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采取租赁商铺的方式与甲方合作。
二、租赁范围:
甲方提供坐落于B区1东10、11、12、13、14、15、16、17内商铺(具体租赁区位以签定的《场地/商铺租赁合同》的具体位置为准)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
三、租赁期限:
具体合作期限待双方经过深入沟通,协商后共同确认,并在正式的《场地/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合作意向,具体的合作细节如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租赁期限、装修期、甲乙双方违约责任等未尽事宜经双方深入沟通、协商后共同确认,并在正式的《场地/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定,乙方向甲方交纳缔约金¥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预定商铺8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在签订《场地/商铺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场地/商铺交付乙方之日起,此缔约金随之转为首期租金。
3、自本意向性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选择及调换租赁场地的权利。
4、自本意向性协议生效之日后,若乙方单方面取消此租赁意向,甲方将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缔约金(具体金额按第二条缔约金为准)。一个星期内不进行实质性洽谈协商租赁预选场地/商铺的细节,甲方不予退还缔约金(具体金额按第二条缔约金为准)。
5、若甲乙双方就场地/商铺的实质性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或甲方单方面取消本租赁意向,甲方将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缔约金(具体金额以第二条为准)。
6、本协议从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缔约金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地址: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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