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将把2021年4月14日之前拖欠原告的抚养费34500元一次性付清。
2019年5月14日,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归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在每月30号前将抚养费交到原告母亲手中,直至原告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原告母亲和被告重新协商,同日原告母亲和被告登记离婚。但从协议离婚至今,被告违背其承诺,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抚养费关系到人的生存,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行为将使原告的生活没有保障,也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原告也是被告法定义务,拖欠子女抚养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被告应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应自2021年4月15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
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悉心抚养原告,为此原告之母倾其所有。原告正在上7年级,各项花费开支日趋增加,从现实的角度看,原告除了吃、穿、住、行、娱乐、看病等等开销外,教育费用也非常昂贵,除了正常上学外,还要参加各种培训班,再加上物价的逐年走高。原告母亲目前给邻居看孩子,每月收入仅有2000元,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属于都市村庄拆迁户,不但不按离婚协议书支付抚养费,还擅自把原告所有的生活过渡费、卖地钱领走不给,明显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据此原告希望被告能按年或者一次性付清之后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因为原告不想再因为抚养费的纠纷与被告再次走进法庭。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应体现对道德的指引,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身为人父,属于城中村拆迁户,有高额经济来源却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多年来很少看望原告,且明确说不会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使原告身心遭受创伤,完全感受不到父爱,被告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不单单应受到法律的谴责,更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指引社会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法院的判决应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对此种违背道德的行径法院应在判决中体现出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戒作用。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不单单是原告一个人的胜诉,更是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胜利。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并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胜利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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