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公证断绝亲属关系(关于断绝亲属关系的司法解释)

电视剧里时常出现“我要和你断绝父子关系”的情节,这种情况往往是父子之间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人们的普遍认知里,似乎只要放了狠话就可以做“狠事”,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法律上是否认可“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养父母子女关系。

这两种关系只要后者是可以解除的,但也不是口头或一纸协议能轻易解除的,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或是收养人存在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等情况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根据法律程序,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公证的,所以解除收养关系也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没有这个步骤,协议也是无效的。

且如果收养人将被收养人抚养到成年了,即便双方关系解除,在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时候,依旧要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养父母存在虐待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在婚姻存续期间,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不能解除。

如果继子女成年后和继父母的关系恶化,当事人提出后,经法院调解和审判,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若继父母尽到了抚养义务,相应的,继子女即便解除了关系也要尽到赡养的义务。

那么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又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湖南一女子付某,为追求真爱,一生结了四次婚。第一次离婚时,她的大女儿菲菲才八岁,虽然她和丈夫离婚了,但是抚养义务并未解除,不过她沉浸在新的恋情中,没有过多关注女儿的成长,导致母女间生了嫌隙。

第二次婚姻持续了十年,生了二女儿小雨,离婚后女儿同样归丈夫抚养,她一生放诞不羁爱自由,在情感上快乐了,但在两个女儿眼中确实一个失职的母亲。

付某年老后先是在小女儿处养老,但她控制欲强,说话刻薄,总是挑拨小雨夫妻俩的关系,给他们造成了严重困扰,因小雨不肯听她的意见与丈夫离婚,付某便提出了断绝母女关系的想法,还立下了字据。

后来付某找了大女儿菲菲,折腾了一番后,大女儿也要与她断绝关系,她只能再次找到小女儿,小雨以当初的断绝关系协议为由不赡养母亲,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从这条可以看出即便解除了夫妻关系,也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是无法断绝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影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老人应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何公证断绝亲属关系(关于断绝亲属关系的司法解释)

小雨和付某断绝母女关系的协议显然是上述的法律规定相悖的,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以下情形可以免除赡养义务: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等行为的。

付某和小雨、菲菲之间并不存在以上情况,所以她们依旧需要尽到赡养义务。

如果她们将付某遗弃,将涉嫌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经过法院调解,小雨姐妹俩表示只要母亲不胡搅蛮缠,她们愿意出部分赡养费,在她没有自理能力的时候,也会尽到照顾的责任。

总结:

综上所述,其实不管是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还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养父母子女,仅凭一纸协议都是无法解除关系的,这样的协议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只是亲情留下的伤疤而已。

“天下无不是父母”这话太过绝对,人无完人,每个人都会有行差踏错的时候,法律也无法尽善尽美,只能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公民的权益。

龙应台曾在《目送》中写道:所谓父女母子一场,只不过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地在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

子女总有长大的一天,父母也有老去的一天,不管当下是何种身份,都应该好好珍惜这份亲情,不要等失去后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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