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传统的结婚习俗,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般都会通过互赠礼物来表达情义。当双方有结婚意向的时候,即将缔结婚姻的男方应提前到女方提亲,并且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钱财,俗称下聘礼。但如果下完聘礼后或者一方赠与另一方礼物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如何返还礼物成为了双方矛盾的焦点。4月27日《昆仑大律师》将邀请北京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 韵文娥律师为您详解婚约财产的相关问题,欢迎关注收听!
这几种情形,彩礼应该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情况,同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合理确定返还比例。
因举办婚礼所产生的酒席等花费,以及根据风俗习惯给付的见面礼及压岁钱,该部分花费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及赠与的礼物,不应认定为彩礼。
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的,接受彩礼方一般仍应返还;接收彩礼方以双方曾发生两性关系为由拒绝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当然,因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以及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均应当予以返还。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在一审阶段时,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如果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于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现在的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嘉宾介绍
韵文娥律师,2005年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系取得本科本历,现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人坦率、热情、讲求原则;处事乐观、专心、细致;富有责任心、乐于助人,积极向上的处事态度,也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会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明显的特点是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适应环境能力较强。在从事律师职业后,能耐心负责地接待每位当事人,答他们之所问,解他们之所疑,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办理案件当中,认真负责,钻研相关案例,尽最大可能地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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