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不能登记离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六、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不能登记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个必须满足的离婚条件
一、在内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能提供原婚姻文件;
二、离婚时双方必须在场;
三、达成财产分割的共识,抚养孩子的问题达成一致;
四、夫妻双方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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