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那年母亲再婚,后来一直跟继父***妈一起生活,直到成家立业。继父与母亲离婚后,不幸患病生活无法自理。这种情况下,她需要承担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吗?6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介绍,1996年,袁女士与高先生登记结婚。袁女士是再婚,当时带着5岁女儿小雯(化名)。婚后,他们未生育孩子,双方抚育小雯至其成家立业。2020年,因家庭矛盾,袁女士和高先生离婚。2021年,高先生不幸患脑梗塞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又缺乏生活来源,只能请亲友临时照料自己。
无奈之下,高先生才想依靠作为继女的小雯,希望小雯能承担赡养义务。小雯认为,袁女士、高先生已经离婚,自己目前在家带小孩,家庭经济收入也不高,不愿意赡养高先生,高先生只能将小雯告上法庭。
启东法院经审查认为,小雯自5岁时随袁女士与高先生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至成家立业,高先生与小雯形成抚养关系。即使袁女士、高先生婚姻关系解除,这种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能消失,小雯对曾经抚养教育过她的年老继父高先生,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高先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经释法明理,小雯最终同意支付高先生赡养费。考虑到小雯经济能力有限,经调解,高先生同意赡养费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系基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产生,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的,可以在其劳动能力缺乏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小雯的继父高先生与其生母袁女士虽已离婚,但不能抹杀高先生在小雯成长过程中已尽的责任,故小雯仍应对高先生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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