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详解证据概念的主要学说)

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而证据是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依据,是准确定性和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办案简单来说就是办证据,是通过证据来还原已发生的事实,因此,依规依纪依法获取真实、确凿的证据,并善于在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中有效运用证据,就十分重要。

一、证据的基本概念

(一)证据的含义

什么是证据?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对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一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二)证据的特征

根据审查调查工作有关规定和实践,证据应该具有“三性”:

1.真实性(客观性)。指的是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证据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

2.关联性。指的是证据要与违纪违法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与违纪违法事实之间存在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合规性(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收集必须合规、合法。即证据不仅要按照规定程序收集和认定,而且要符合规定(法定)形式要求。

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相互交叉、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真实性直接决定证据能否采信及证明效力的大小,关联性和合规性决定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了解了证据的基本特征,我们再来谈谈证据的种类和分类。先谈谈证据的种类。

(3)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1)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指的是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种类的证据,它收集和运用的规则和要求也不同。要想正确的收集和审核认定各种证据,必须要明确证据材料的种类。

从表现形式来说,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7种。

书证:即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违纪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如小金库的账本、票据等。

物证:即能够证明违纪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如行受贿案件中的银行卡、车辆、手表等。

视听资料:即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的材料,如录音、监控等。

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违纪违法事实情况作出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当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即被审查调查人就违纪违法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以及对同案人员的检举。最典型的就是自书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鉴定结论:即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审查调查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如字画、古玩的价格鉴定。

勘验、检查笔录:即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即证据的学理分类,掌握证据的学理分类,有助于审查调查人员了解不同证据的作用和特点,更好地运用各种证据规则,进一步提高以证据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的实务能力。

常见的学理分类有4种:

第一种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这是以证据的来源进行划分的,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或者说直接来源于违纪违法事实的第一手材料,如书证、物证的原件、目击证人的证言等;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的第二手或以上的事实材料。比如我听某某说过此事,这就是传来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更接近违纪违法事实情况,其可靠性和证明力要高于传来证据。

第二种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是根据证据的证明内容作的划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违纪违法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而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违纪违法主要事实的证据。比如:某私营企业主和某局长关于收受红包、礼品的陈述是直接证据,会计关于核实向私营企业主提供现金和购买礼品的证言是间接证据。虽然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违纪违法事实,但是证实一项违纪违法事实,仅凭一个证据是不够的,需要形成证据链条。也就是说仅凭直接证据是不能结案的,

第三种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这是根据证据的证明方向作的划分。有错证据即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事实;无错证据即证明被审查调查人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事实。比如张三涉嫌公款旅游问题,张三在外出学习期间,在景点拍照留念的照片即有错证据,同事证实张三没有外出旅游,一直在培训的证言即为无错证据。

第四种是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这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作的划分。实物证据即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言词证据即通过行为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二、证据收集的原则和方式

收集证据,书面解释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查明违纪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发现和取得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活动。

(1)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四十六条)《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严格依规依纪依法。首先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规定,在实践中需要由两名以上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其次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手段收集证据。

2.及时。及时是对收集证据时间上的要求。一方面,虽然审查调查的时限被取消了,但是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无限期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应当及时高效的完成取证工作。另一方面,证据都是一些事实材料,要由一定的物品、痕迹或者人员的语言文字表现出来。一般来说,离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时间越近,这些物品和痕迹就越容易查找,证人对违纪违法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同时也可以防止发生被审查调查人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转移涉案款物等情况。

3.全面。全面是对收集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收集证据的根本目的,就是发现和收集能够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凡是能证明违纪违法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应当尽力收集,既要收集有错证据也要收集无错证据。

4.客观。客观是全面的前提,收集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断、偏听偏信。要防止主观主义、经验主义的“想当然”对收集证据的干扰。

(2)收集证据方式

根据《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查阅、复制与违纪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违纪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必要时可以对违纪违法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对相关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4.对违纪违法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比如烟酒、古玩的价格。

5.经批准,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6.经批准,对被审查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审查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这个一般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才会采取的措施。

7.提请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违法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酒驾案,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案卷。

再讲讲实践中收集证据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相信大家都听过,所谓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

1.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2.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在调取书证时,经常会出现缺少提供人、提取人签字情况,这些证据经过补正后,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常见证据的收集

(一)主体身份及职务职责证据

1.违纪违法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二)其他书面材料。

(三)党员身份材料,入党志愿书等。

2.违纪违法主体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证明单位性质的法律文件,包括机关、团体法人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收集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

3.证明被审查调查人职务身份及职责,应当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不同职务身份进行证据的收集:(不展开来讲)

一般来说要收集干部履历表、分工文件、会议记录等等。

(1)被审查调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集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如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收集被审查调查人从事公务的证据,包括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具体职责证明文件及相关言词证据。

(2)被审查调查人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收集委派单位和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被审查调查人担任职务情况的任职履历表、发生委派关系的任命文件、被审查调查人具体职责等书证及相关言词证据。

(3)被审查调查人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收集被审查调查人系依法从事公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任职依据的任免文书、任职情况的任职证明、所承担的职责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等相关书证及相关言词证据。

(4)被审查调查人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收集委托单位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情况的书证、证实委托标的系国有财产的国有资产登记表等书证、被审查调查人具体职责的证明文件、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任命文件等书证及相关言词证据。

(二)书证、物证

1.调取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无法调取原物、原件的,应当由二人以上制作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附有制作人关于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原件、原物持有人或持有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复制时间,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般来说“此件复印与某单位,共计多少页,与原件一致”提取人、提供人签字,时间。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详解证据概念的主要学说)

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每份的首页和末页加盖公章,其余各页加盖骑缝章,并在首页写明该份材料的页数。如果是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在加盖单位公章时需明确落款时间,并由出具说明的经办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2.暂扣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由审查调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当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注明原因。赃款启封时应当有原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应当注意辨别书证的真伪,以免误导审查调查方向。有的被审查调查人为了掩盖事实,可能存在收受财物后以写借条的形式掩盖违纪违法事实。如贺某群严重违纪违法案,为了掩饰小金库的存在,伪造了三张共计600万元的借条,企图蒙混过关。

2.在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连续性,不能需要哪页就复印哪一页,应当将整个会议记录复印下来。书证已经散落或字迹模糊的,应采取裱糊、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

(三)证人证言

1.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审查调查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但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询问结束后,应询问证人在本次询问过程中有无非法羁押、虐待体罚、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言词或者其他证据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无需要补充的内容以及本次询问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属实等内容,并在笔录中予以固定。

2.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规定。笔录应当注明起止时间和地点,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证人核对。

证人(被谈话人)认为笔录没有错误的,由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共X页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捺指印并注明日期。询问的审查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名应字迹清楚可认。

如果证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明材料的,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审查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自行书写证明材料。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

审查调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由两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签名。

需要注意的问题:

1.谈话主体。谈话必须要的2人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女性证人的谈话一般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谈话前准备。谈话前一定准备谈话提纲,研究谈话策略、应对办法,要做到“胸有成竹”。根据任务要求及掌握了解的有关情况,明确谈话的任务和目的,分析研究被谈话人性格、身体、心理等情况,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及应对办法等。还要熟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3.谈话的期限。连续谈话的时长不超过6小时,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在零点至凌晨六点之间谈话。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询问人,单次讯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被询问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不得以连续询问的方式变相留置。

4.谈话应当个别进行。做到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证人提供自己知晓的事实,属于不可替代的角色。唯有个别取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得到保证。如果将若干证人召集到一起,令其通过“集体回忆”的方式提供证言,就可能造成不同证人相互影响,导致证言的来源真实性存疑。

(四)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首次谈话时,应当详细问明被审查调查人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住所、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家庭状况、社会经历、工作单位及职务、级别,以及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理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告知被审查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有关规定。

谈话结束时,审查调查人员应问被审查调查人有无需要补充的内容以及本次供述是否属实等内容,并在笔录中予以固定。

被审查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审查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审查调查人亲笔书写供述。被审查调查人提供的亲笔供述,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

审查调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由两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签名。

需要注意的问题:

谈话要全面。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时,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有错陈述,也应当听取其申辩,并收集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量纪情节。

四、证据的鉴别和运用

证据的鉴别,即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证明作用的活动。一般来说,收集证据在前,鉴别在后,但在某些情况下,收集证据的同时就要对证据进行鉴别。在鉴别证据时,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者还不能证明违纪违法事实时,就需要再次收集证据。因此证据收集和鉴别是互相渗透、交替进行的,不能截然分开。

(一)证据的鉴别

鉴别证据通常使用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甄别法。即对每个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析判断。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也是最先使用的方法,是依据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对证据的真假和证明力进行初步的分析鉴别。

2.对比法。即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对照,判断它们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一致,并据此判断真伪。如在办理行受贿案中,会对比行受贿人的笔录,来确定行受贿的真实性。

3.印证法。即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量,以验证它们所反映的违纪事实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印证法不要求证明对象是同一个,只需要与所证明的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即可。

4.实验法。指为了分析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时间或情况下能否发生,将现场发生的过程进行重演或再现,以判明证据的真伪。如,张三受贿案中,行贿人李四交代是用常用的小信封装了10万元现金送给张三,那么根据我们实验,发现小信封装不了10万元,因此行贿人李四的陈述就存在问题,其真实性存疑。

5.辨认法。即对有些证据不能确定的情况先下,可以有计划地组织被审查调查人、证人或与该证据有改过接触的人员进行指认和确定。如对伪造的票据、合同进行辨认。

6.鉴定法。比较常见的由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需要分析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并注意进行间接证据之间的对比分析和综合分析。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进行鉴别。第一,对间接证据的个别分析,即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二,对间接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系、是否具有矛盾。第三,对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证据的系统性和排他性。这就需要审核全部间接证据是否具有相互联系;是否具有足够的数量,足以证明案件的基本要素和基本事实。

对于“一对一”证据,需要分析证人提供证据的动机,分析其感知、储存和陈述违纪事实的主客观条件,证言的内容;被审查调查人内容的合理性与稳定性以及辩解与案件中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

(二)证据的运用

证据的运用,即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其与违纪违法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和证明作用,进而对违纪违法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运用证据的基本任务有两个:一是鉴别真伪,去伪存真;二是从其与违纪违法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存在何种联系,判断其是否定案的依据以及违纪违法事实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第一个任务解决的是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第二个任务解决的是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与运用。

第一,审核证据的关联性,排除明显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即判断某一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其所能证明的问题是否会对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如果某一证据所能证明的问题不会对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应予以排除。

第二,审核证据的合规性,排除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违规证据。排除掉明显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后,应对证据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即使某一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该证据收集不合规,那么也要予以排除。如,采取逼供、威胁等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陈述等。

第三,审核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排除虚假的证据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即对合规的证据进行审核,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入手,分析他们之间的一致性,去伪存真,最终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四,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判断全案证据能否达到证明标准。即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得出结论。

实际上,上述几个方法都是交叉进行的,没有绝对的先后顺序,需要综合运用,通过直接证明、间接证明以及综合分析来得出案件事实结论。

(三)特殊证据的运用

1.生效司法文书的运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我们可以作为违纪违法案件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根据中央纪委审理室有关答复口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系纪法衔接条款,属于已经涉嫌犯罪或者已被司法机关确认构成犯罪的情形,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属于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情形,所有情节在处理时司法机关均已考虑,在党纪处分时不能重复考虑。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不再重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公安、司法机关收集的刑事证据的运用。如果该证据经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认定的,我们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若未经生效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认定,我们应当进行审核,查证属实后才可运用。其中,对于司法机关收集的符合党纪、监察法规定的证据,可注明证据来源,加盖司法机关印章后直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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