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强迫交易的认定及处罚)

小编/曾庆鸿

一、法条规定

《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强迫交易的认定及处罚)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量刑标准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主要指手段特别恶劣、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等。

但有的省级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文件。例如: 2012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对强迫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予以了明确。再如,江西省公检法印发《关于确定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赣高法【2020】33号)2020年3月9日施行,二十六、强迫交易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2)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6)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罪名解析

1、构成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五种行为;(2)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3)情节“严重”以上。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这里的“暴力”既包括殴打、伤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也包括阻拦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之“软暴力”;“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威胁”既包括当面直接的语言或行为威胁,也包括间接的电话或文字等威胁。

3、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中的“特定的经营活动”是指不法分子指定的经营活动或要求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4、交易内容的正当性:强迫交易罪的五种行为表现形式来说,它们的同类项就是市场交易。一个正常的市场交易应当具备形式合法性的特征。所谓形式合法性,是指提供的物品、服务应当是行为人为满足他人的正当需求而进行的合法活动。对于通过强迫手段完成的交易行为所涉的物品、服务内容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对象,如帮助行贿、贩卖毒品、买卖***支、卖淫等,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所触及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5、交易的对价比: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交易或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高价交易,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要同时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及其比例,综合判断。

6、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则应依照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五、辩护思路

1.被害人是否自愿交易的判断。综合双方的关系、是否合作过及合作情况、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超过商务谈判、营销策略的合理限度、被害人是基于暴力或胁迫同意交易还是多因一果、交易的价格等等。

2.“暴力、胁迫”行为的程度界定。强迫交易罪属于复杂客体,不仅强迫交易的行为扰乱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且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刑法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胁迫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是从民事,当事人在胁迫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可撤销合同中的胁迫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强买强卖商品、服务的人员处以5-10日拘留;并处200-500罚款的行政处罚中的强迫行为;再到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强迫劳动、强迫卖血、强迫他人吸毒、强迫卖淫等行为可推知,不是所有强迫行为都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强迫行为,强迫行为是按照民事、行政、刑事处罚的层级划分,如果能用民事、行政方式处理就不能使用刑罚进行规制。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保障性手段其程度应严民事、行政的强迫行为,即“暴力、胁迫”行为应当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交易的程度。

3. 胁迫中的“软暴力”不能等同于“不得不接受”。行为人通过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限制交易人员、交易价格、交易形式或附加条件等方式,使交易的相对方不得不接受其商品或服务,抑制受害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自由选择权。这种“软暴力”胁迫的认定要综合受害人是否具有有利地位、外部环境因素,不确定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考量。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不得不接受”、“没有选择可能性”、“选择权受限”等归责于相对方的胁迫行为。通常情况下,具有操控市场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其本身就是市场活动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进行限制;受害人选择权受限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民事撤销合同宣告合同无效;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一般治安案件,可以通过行政治安处罚的方式对个人或企业进行有效规制。刑法谦抑性是最基本刑罚理念,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就不能将其视为犯罪。

4. 法益保护对象区别。强迫交易罪规制的是民商事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拆迁补偿合同的签订,认定、指控、判决强迫交易罪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从该类合同与民商事合同的区别以及强迫交易罪规制的对象出发,拆迁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合同,有明显的行政权行使的特征,且具有补偿的性质,与民商事交易中的合同有一定的区别。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是商业往来中的公平、自愿、等价有偿、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对交易中一方以暴力、胁迫手段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予以制裁。这也决定了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或交易活动,交易的双方必须是一种相对交易的商事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侵犯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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