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 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 均应提前 30天通知对方。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 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如不能解决,可以由三都县中和镇法院进行仲裁。
9、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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