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之处在于】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而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来的第四十七条改为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总而言之,新法将原来的的三项补偿增加为五项补偿。
【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五项补偿分别是】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在补偿时按照面积进行补偿,所得的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决定这部分补偿费用的分配。实际中的处理方式依据各地方的风俗习惯分配方式多种多样。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通常与人口和户口有关,该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费用给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若其他单位安置的,费用给到安置单位手中。若不要统一安置的,费用给到被安置人员个人手中。
三、农村村民住宅
对于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部分的补偿费用是直接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即发放到个人手中。所以这部分的补偿也是按照人头进行补偿的。
五、社会保障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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