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2)***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4)***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电信***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统一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三):
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的;(5)曾因电信网络***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受过行政处罚的;(6)***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的。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未遂追诉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
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同上)(2)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罚金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八):
对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参考):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免刑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缓刑限制: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
对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数额认定和计算: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未经处理,***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
“拨打***电话”,包括拨出***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案如何认定***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注】集资***、信用卡***、保险***、信用证***、贷款***、票据***、金融凭证***、有价证券***、合同***等金融***和其他经济类***犯罪除个别参照外不适用以上标准。
【主要司法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3】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案如何认定***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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