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女方不吃亏的离婚协议 )

2013年2月4日,李某和罗某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在交往了不久后,便确定了关系,6月3日,两人便结了婚,婚后两人关系一直挺好,可是,俗话说快乐的日子总是短暂的,天有不测风云。

确实,不幸的事情终究还是发生了,婚后本来确实生活得很平静,可是时间久了,摩擦多了,矛盾自然也就多了,两人渐渐开始了疏远对方,李某还经常被家暴。

2015年3月2日,李某便提出了离婚,可是罗某却坚决不同意,于是,李某便进行了起诉,他的起诉能成功吗?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下面我们来看看起诉离婚感情破裂证据有哪些。《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下面具体看看。

1.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3.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

4.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女方不吃亏的离婚协议 )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李某经常遭受到了家暴,她可以持有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去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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