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婚,成为现在都市大龄剩男剩余不可摆脱的“噩梦”。今天你被催婚了吗?《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男的22岁、女的20岁都达到了结婚年龄。回到正题,本文想聊一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什么是无效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导致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怎么理解?《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1048条 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到法定婚龄”,这个就不说了有幸被催婚的,你们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 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是受胁迫;二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既然提到了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那么就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撤销婚姻的时效是1年,且针对不同的情形,起算点存在不同。第一种情形,受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种情形瞒重大疾病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吗?《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简单讲就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是一致,子女和财产处理规则相同,但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间也存在不同点。
法律后果一致,是指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子女处理规则相同是指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财产处理规则相同指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且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之处是什么呢?
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一方不是自愿,或者因为受隐瞒重大疾病使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无效婚姻,申请的主体广泛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然而,受胁迫和受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能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判是否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撤销申请,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走离婚的程序。
不闲聊了,***谁谁谁曾说过,婚姻是个围城,外边的人想进去,里边的人想出来。但是,我认为这个说法不太对,为什么呢?如果外边的人想进去,那怎么还有那么多人被催婚。至于里边的人想出来,我只能借那一句话: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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