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提出“哺乳假”概念,山东省也未有相关规定。产假期满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需继续休假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申请带薪年休假,按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处理。女职工也可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通过申请事假、协议待岗等方式适当让渡部分权益以换取继续休假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补充规定: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因此,山东省的哺乳期女职工虽然没有强制性的“哺乳假”,却享有法定的“哺乳时间”,该哺乳时间非假期性质,但视同工作时间,是法律法规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可以理解,职场女性生育后需承受工作和育儿的双重压力,面临如何平衡事业和家庭的难题,虽然部分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提出了“哺乳假”概念,但并非强制性假期,女职工休哺乳假仍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范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实际困难确需继续休假的,应正确看待自身权益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之间的矛盾,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尽可能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管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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