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这是一份中华民国三十一年(1942)的离婚判决书(二审),看看当时人的判决。
侯丁、侯张氏离婚案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
侯丁,男,现年二十七岁,庆阳曹家嘴,农。
代理上诉人:
侯贤儒,男,现年六十二岁,同。
被上诉人:
侯张氏,女,现年廿五岁,同。
张 明
男,现年三十岁,庆阳西川暂家寨子,农。
上列上诉人因婚姻涉讼一案,不服庆阳地方法院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廿九日所为第一审判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上诉驳回。
事 实:
缘张明之妹侯张氏于民国廿二年,经媒说与侯贤儒之次子侯丁结婚,婚后侯张氏始知侯丁为神智不清之傻子,且有羊羔病。
初冀请医诊疗,病可痊愈,时经九年,医诊无效,侯张氏以侯丁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诉于庆阳地方法院,经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
侯丁不服,由其父侯贤儒代理上诉,主张侯丁年青力壮,并无不治症果,今后无子,亦可以侯丁之侄为嗣。并诉张明从中唆使侯张氏诉请离婚,图另嫁贪财,要求废弃原判。
经本院传讯两造,侯丁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在庭上数六个凳子为八件),不晓自己之年龄(二十七岁说十岁),不识农时(说正月可以种谷粟子),更不知男女之乐(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经错乱,傻而且有羊羔疯不治之恶疾。
侯张氏以其空有夫妇之名,不能享天伦之乐,坚主离婚,自属人情之常;侯贤儒谓为由于张明唆使,另嫁图财一节,殊属无据。案经讯明,记录在卷。
理由:
查侯丁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妇之情,且患有羊羔疯病,既已当据讯明,上诉人谓侯丁年青力壮,并无不治之病,显属遁词;而欲以侯丁之侄与侯张氏为嗣子,亦何能弥补侯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侯丁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婚,实出诸不得已异之衷心,更何得指为张明之唆使图财,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款之规定,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本件上诉为无理,故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廿八日
民事法庭庭长 任扶中
推 事 王怀安
书 记 员 李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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