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虽然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附带解决的问题,但它却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所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于是,很多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便做足了准备工作。比如提前调查对方的资产状况;处理好自己名下的财产,使这些财产在诉讼开始后避免被法院追查;甚至还有些当事人会制造一些夫妻共同债务,意图通过让对方与自己一同承担债务的方式来变相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然而,无论如何当事人都绕不过一点:那就是法院要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那么,这些法律原则都是什么呢?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如下几个:
一、等分原则。顾名思义,按照该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以价值为标准,将财产一分为二,男女双方各得一半。对于房产、车辆等不能实物分割的财产,要由得到该财产的一方折价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款。该原则构成离婚财产分割的基础。法官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做的工作往往是确定某些不能做实物分割的财产的市场价值。其目的便是为了执行等分原则做准备。
二、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关于这一点,本婚姻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有提及。法律上所称的照顾并非一定是多得财产,而是要结合财产的使用功能与子女及女方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某项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关于该原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最高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文件,明确要求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后来,婚姻法重新做了修订,其中并没有采纳该规定,而是将过错纳入到了离婚赔偿的制度下。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绝大多数法院不再支持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要求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获得照顾。如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替代了婚姻法,并将最高法院的前述规定重新作为法条加以规定。因此,现在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是要执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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