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
一、原址分户所需材料。农村地区居民本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生活空间,因结婚、分家等原因申请分户的,经户主同意,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分户。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户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夫妻之间的分户申请;
3.居住在已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分户申请;
4.户籍地址为虚拟地址的分户申请。
二、门牌号编定。派出所对符合分户条件的住所予以编定新门牌号,按照实际门牌号码登记户口地址,不允许一址多户。属于同一大门口具有两栋以上独栋房屋的,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编为XX村XX屯XX号1栋、.栋…依次类推;只有单独-一栋房屋的,派出所可根据分户申请人和居住房屋的实际情况,分户地址为一层的,编为XX村XX屯XX号101室、..户地址为二层的,编为XX村XX屯XX号201室、202.室…. 依次类推。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具有合法独立(含相对独立)住所的乡村地区居民因结婚、分家等原因申请分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分户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与原户主分开生活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情况);
2、分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户主同意在原址分户书面意见(说明原址房产的分割情况)。
凡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以及申请人不符合担任户主条件的分户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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